准备给美妆产品软文做费用比较时,通常不必从“哪家更便宜”开始,而应先看报价单是否把两类性质不同的费用分开:一类是内容制作和合规分析,另一类是带广告标注的发布执行。原因是《广告法》对化妆品软文提出了连续约束,这些约束会直接改变计费对象。[1]
美妆软文中出现成分、性能、用途或价格表示时,依据《广告法》第八条应当准确、清楚、明白,不得含混误导。[1] 这意味着“补水”“控油”“提亮肤色”等功效词并不是文案写出来就能直接使用,需要与注册备案的功效宣称对应。费用询价时应明确,功效核对是单独按次计费,还是已经包含在初稿费用内;如果后期因修改功效表述而产生新轮次,每轮是否另计。由于目前缺乏统一公开的美妆软文价格标准,具体金额只能向服务商确认,不能以未标明的“市场价”作比较。
绝对化用语和医疗表述的禁止也会增加审核工作量。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九条,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;第十七条禁止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[1] 在美妆产品软文中,如果出现“治愈敏感”“根除痘痘”或“最有效”一类表达,合规审核就不能简单通过。服务商是否把审核和必要的改写算入基础报价,还是按修改轮次另行收费,是费用项需要确认的内容。
可识别性要求影响发布费用。依据《广告法》第十四条,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;第二十八条将虚构使用效果、使用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作证明等情形界定为虚假广告。[1] 因此,美妆软文在平台发布时通常需要带广告标识,或以其他可辨明方式标明为广告。渠道是否允许投放化妆品内容、广告标注是否由服务商完成、费用按条、按发布位置还是按展示量计算,都属于同一报价应说明的条件。另外,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化妆品广告,渠道选择也会因此受限。[1]
如果软文使用调查数据或测试结果,依据《广告法》对引证内容的要求,应当真实、准确并标明出处,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。[1] 这类素材的授权取得和来源核验,也应作为独立费用项写入询价范围,而不是混入文案单价。
比较美妆产品软文分析的费用时,不能把“每篇多少钱”当作唯一口径。合理的询价至少应同时确认初稿和修订包含几轮、功效依据核对是否单列、广告标注和发布计费单位是什么、授权范围和投放渠道是否受未成年人媒体限制。当前没有统一公开的美妆软文价格表,这些项目的具体金额和套餐边界需要向服务商逐项核实;报价单越能分开说明这些条件,就越便于后续比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