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直播营销是通过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小程序等载体,以视频、音频、图文直播或多种形式组合开展的商业营销活动,日常也被俗称作直播带货[3]。它的核心是借助实时互动的传播形态,把商品展示、咨询解答、交易引导等环节整合在同一场景中,既可以用于实物商品销售,也可以覆盖服务推广、品牌曝光等多元目标。
从参与角色看,网络直播营销主要由四类主体共同完成。第一类是直播营销平台,负责提供直播技术服务与流量分发机制;第二类是直播间运营者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家或品牌方,承担选品、售后与主体责任;第三类是直播营销人员,包括主播、助播等直接出镜讲解的角色;第四类是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,也就是常说的MCN或直播服务商,主要负责人员孵化、内容策划、账号代运营等配套工作[2]。
对企业而言,判断一项直播业务是否属于网络直播营销范畴,核心看是否以商业推广为目的,而不是只看是否直接成交。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规定,直播平台提供付费导流服务且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,需要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义务[2]。这意味着,无论是品牌自播、达人合作还是纯流量投放,只要涉及付费推广与商业宣传,都要纳入直播营销的合规管理范围。
合规要求是企业开展直播营销前必须明确的基础条件。在国家层面,活动需遵守《电子商务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广告法》等通用法律,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虚假宣传、假冒伪劣、价格违法、知识产权侵权等8类违法行为[2]。地方层面也在细化执行标准,例如江苏省2024年12月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范》,从人、货、场三个维度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,已于2024年12月25日实施[1][4]。
商品管理是直播营销合规的核心环节之一。经营者需要建立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明确禁止销售的商品清单,同时在直播过程中充分披露商品信息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[2]。对服务商来说,是否具备完善的选品审核流程和合规话术规范,是企业评估合作风险时的重要参考项。
随着技术应用的拓展,数字人主播也被纳入监管范围。使用数字人开展直播营销时,需要以显著方式将其与自然人主播区分开,同时还要保障肖像权、著作权等相关权益,加强内容安全与算法管理[2]。如果企业计划采用虚拟主播方案,在选择服务商时应重点确认其数字人标识规范和内容审核机制。
从服务商的服务方向看,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匹配不同类型的合作方。偏账号运营的服务商主要负责直播间搭建、日常排期、主播管理等执行工作;偏内容策划的服务商侧重脚本设计、活动玩法、流量承接策略;偏达人对接的服务商主要提供主播资源匹配与合作执行;偏合规咨询的服务商则聚焦制度搭建、话术审核与风险排查;偏技术支持的服务商可提供数字人直播、数据监测等工具类服务。
企业在筛选服务商时,可先明确自身项目的核心目标,再对应核查服务商的实际服务范围。以销售转化为主要目标的项目,需要重点关注选品管理、直播流程设计和售后协同能力;以品牌曝光为目标的项目,可侧重内容创意、平台资源整合和传播节奏把控;涉及跨区域经营的项目,还需额外了解服务商对不同地区合规细则的熟悉程度。